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犯原告小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行为,并赔偿原告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两万元。
2022年2月,张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名为《小明方法》课程视频销量不错,便将视频下载后上传至网盘,并在线上发帖称,“谁要《小明方法》课程视频?加我的号可买”。张某在需求者添加其账号并转账后,将存有上述课程视频的网盘链接发送给需求者,让他人浏览、下载播放。作为《小明方法》课程视频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小明在课程更新到第23节时,发现了张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线上发帖称自己售卖案涉课程,并在其即时通信软件中通过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小明对该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由于小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张某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张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小明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正常市场价值、权利人为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张某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张某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两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