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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公布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浩通成网络公司刷单炒信被罚20万元

  • 2021-11-26 11:11:18  来源:中国网科技  
  •   中国网科技11月18日讯 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今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针对平台经济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乱象,专门开展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双随机抽查,同时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线上线下同步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年1月至10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328件,办结254件,罚没3699余万元。其中立案调查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案件63宗,结案49宗。现公布10宗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注册成立,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拼多多电商平台上以“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莉安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莉安雅化妆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店铺,雇佣覃某、苏某等人为其网络店铺刷单,当事人实际未按刷单记录售出商品。根据相关的刷单记录、转账记录、阿里巴巴与拼多多交易网页截图等证据显示,覃某等12人为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数额131136元;苏某等19人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数额8114元;刷单的商品包括9D提升等多种化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当事人采用刷单方式虚假宣传所经营化妆品销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二、广东省乐客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经查,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广东省乐客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会堂二楼召开“抖音同城﹒乐客巴巴全国运营启动大会”深圳发布会,发布会现场的“签到处”和“媒体采访区”展牌、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参会人员的“工作证”和“贵宾证”、T型舞台等处显著位置均含有“”标识和“抖音”字样,当事人制作的授权书上含“抖音·生活”字样。“”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多个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经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证实,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抖音”文字、“”logo、“抖音生活”等任何名义举办招商活动或进行广告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三、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案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四、深圳市鹏讯控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2021年2月2日,当事人深圳市鹏讯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抖音账号“黑马哥”帮助渔殿火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殿火锅店)进行虚假宣传。期间当事人授意渔殿火锅店店长陈某模通过其店内点菜系统制作一张消费金额为320562元的虚假账单,而后当事人通过手机将虚假消费账单和前期拍摄的带有海鲜等菜品视频进行合并,编辑成一段新的抖音视频并发布,该视频内标注有“一餐饭吃掉一辆宝马,过期茅台的服务费有点贵#深圳#最贵#火锅店”的文字,及“渔殿火锅·海鲜火锅·铁板烧”的定位信息。至案发时,涉案抖音视频里显示的点赞量和评论量分别为17.8万和1.8万。

      另查,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宣称该公司战略合作伙伴有抖音短视频、腾讯、百度、快手、爱奇艺、今日头条等六大媒体。经核实,当事人与上述媒体未有合作关系,也未能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虚假宣称战略合作伙伴有六大媒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五、珠海迈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珠海迈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7日起,利用员工通过栀子花平台发布任务,由刷手接任务进行刷单。具体操作为:当事人在平台上下达任务,平台中的刷手先浏览任务中的相关关键词到任务要求,完成商品打标后,根据任务要求,刷手进行货比三家,主宝贝浏览,评价浏览,旺旺虚假聊天,收藏宝贝,关注店铺,加入购物车,在规定时间内下单垫付。虚假订单会通过公司客服和运营在商家后台进行标识,留言备注,方便客服区分真实计算和虚假订单,虚假订单通常会用水(康师傅瓶装水380ml/瓶)来代替产品发货,每天刷单的表格都会整理上传到微信群里,由财务在后台对比表格核对实际垫付金额,核实无误后,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天猫得普达旗舰店账号和天猫小娇鲸旗舰店账号进行刷单佣金返款。天猫、京东奔彩旗舰店(珠海迈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刷单本金返款,返款银行进行打款转款,刷手签收物流后,根据任务进行虚假好评和晒图、视频好评。由此获得销量和好评率,让公司产品获得更高的推荐率,在与其他产品竞争的时候取得优势。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被执法机关查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刷单1682次,刷单金额为人民币2512123.4元,共支付佣金金额人民币33281.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利用刷单采取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六、珠海市福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珠海市福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起销售阿波罗牌维生力口服液,并由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罗某亮及员工傅某根通过电话、微信、听课视频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上述产品,宣称“该口服液含有的活性肽,既不是中药,也不是西药,而是凌驾于一切药物之上的活性物质,可包治百病,是保命、达到天寿的口服液,服用的人可健康长寿,活到120岁。”“该口服液荣获中国航天队、登山队唯一指定用品、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礼品、钓鱼岛国宾馆会议指定礼品、中国外交官指定馈赠礼品”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质量、功效、作用、曾获荣誉等方面产生误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消费者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七、佛山市德玛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德玛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德玛仕厨房小电旗舰店”“德玛仕拼购旗舰店”“德玛仕消毒柜旗舰店”的店铺,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名为“德玛仕旗舰店”的店铺,并使用“德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对其商品和店铺进行整体宣传,当事人虽然持有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和商标使用权,但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产品技术、质量与“德系”或“德国”存在直接联系,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全部在中国国内生产,也没有产品出口到德国。其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另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店铺“德玛仕官方旗舰店”消毒柜商品介绍页面标注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描述具有科学依据前提下,向消费者传播了铝内胆消毒碗柜不安全不健康的误导性信息,致使消费者对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产品产生误解,从而贬低这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在购买或者消费群体心目中的形象。虽然上述描述中未直接提及具体所指公司,但描述中“压花铝板淘汰款”,实际指向的产品是铝内胆消毒碗柜,指向了包括广东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生产企业,当事人“压花铝板淘汏款”的描述对该类企业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徳式技术、德国品质、德国品牌”等字样作整体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在产品介绍页面描述了“压花铝板淘汰款 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 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语句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综上,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八、佛山市美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美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起,使用锅炉房的设备将市政水加热后注入温泉池中,并添加药包充当温泉水供顾客使用。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热资源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团、携程、飞猪等多个网络平台上以“温泉”“半山温泉”等名义对外宣传,同时在经营用品(路线牌、小册子、卡片、价格牌等)上也使用了“温泉”“半山温泉”的名义作宣传。当事人共经营46个温泉池,2018年1月至整改前销售温泉服务门票共108337张,总营业额为8650983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九、惠州市光亮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公众号“光亮之家视力调理中心”宣传小漫老师是“视力调理培训导师、视力调理师、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中医能量疗愈师、亲子教育高级导师、能量禅舞高级导师、身心灵禅修辟谷导师”,宣传阳生老师是惠州市光亮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古典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视力调理培训导师、视力调理师、能量疗愈师、资深财富导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当事人制作印刷了500份宣传单,宣传单内容显示:“视力调理:不借助任何药物和仪器,不吃药、不打针、不手术,没有任何副作用。通过磁场能量和中医按摩,恢复眼部器官正常运作,达到恢复视力的效果。”“纯中医手法、磁场按摩、能量疗愈、打通穴道、血液循环、激活人体自身免疫力达到视力恢复”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同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推广链接内容“光亮之家视力调理原理:1、纯中医手法,打通穴道,让血液通畅。2、运用磁场,能量疗愈,给眼睛补充能量,激活人体自身免疫力,修复细胞,达到养护眼睛、调理视力效果。3、可根治,不反弹,整个过程不需要打针,也不用吃药和针灸,无任何副作用。光亮之家视力调理适用的范围很广泛。比如说近视眼、远视眼、散光、飞蚊症、老花眼、弱视等等视力问题,都可以改善,调理一次马上可以看到效果。调理多次可以保持稳定,彻底解决视力的问题。整个过程无副作用,不会反复。无论是中小学生、大学生,还是成年人、老年人等等群体,都可以实现轻松矫正视力!”,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十、惠州万根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宣称小漫老师是“视力调理培训导师和漫智本文化灵魂导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当事人在培训室的宣传海报有“漫智本能量疗愈师培训、疗愈身体病痛、疗愈内心情绪、疗愈脉轮健康、深度减压放松、调理改善高血压、更年期平稳过渡、产后抑郁身心灵调理、压抑情绪深度清理释放、妇科类疾病辅助身心灵疗愈……疗愈失眠、焦虑、易怒、恐惧”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在漫智本文化公众号微信商场销售姜粉、姜片、红参片、姜膏、保健坐垫、保健枕头和保健床垫等产品,并宣称有保健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上述产品功效的证明。

      当事人在漫智本文化微信公众号中宣传:“漫智本文化献礼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漫智本文化平台推出月会员、半年会员、年会员、年会员续费与申请成为导师的优惠活动,优惠活动月会员费用399元、半年会员费用2500元、年会员费用4200元。”涉嫌利用建党100周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培训老师和培训效果及相关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建党100周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解絢)
    责任编辑:墨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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