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天津“壹健身”北岸店拒绝为消费者退卡并拒不配合消协调查的行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请“壹健身”正确认知自身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消协调查调解。
63岁的消费者付女士是“壹健身”北岸店会员。该店工作人员告知付女士,以后年纪大了办卡比较麻烦。于是,付女士与“壹健身”北岸店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办理2025年至2035年的健身10年卡,共计花费10010元。今年7月31日,付女士在“壹健身”北岸店游泳馆摔倒,送医治疗后对游泳产生了阴影,提出退卡退费未果,投诉至天津市消协。
天津市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查验了付女士提供的缴费证明以及《健身服务合同》《入会须知》等材料,认定投诉情况属实。在与“壹健身”北岸店工作人员确认联系方式后,天津市消协于10月9日发出投诉调查函。“壹健身”北岸店在规定期限未予回复。10月20日,天津市消协发出投诉调查催办函,仍未收到“壹健身”北岸店的反馈。
天津市消协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此纠纷中,付女士与“壹健身”北岸店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会员提出退卡的,其结算方法为:按照门市标准单价计收已消费部分后(时效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退还余额。”天津市消协认为,付女士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卡,其诉求符合“合同有效期内会员提出退卡”的约定条款,“壹健身”应当为付女士办理退卡退费。“壹健身”北岸店对消协调查函和催办函置之不理,是漠视消协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负责任之举。对此类企业,消协应提示消费者审慎注意。
为此,天津市消协警示“壹健身”北岸店,正确认知自身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消协调查调解,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