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明明还没有放映,为什么我不能退改?”近日,山东济南消费者王先生在购买电影票时,遭遇某电影城“不退不改”规定,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将此事举报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院判决后,该电影城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前不久,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了济南市槐荫区某电影城2张电影票。出票后,王先生发现本想买当晚的票,时间却错选成了次日晚上。然而,他并没有在售票网站上查询到退票或改签按钮。王先生向售票网站客服提出改签请求,客服称“这要与电影城联系”。而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槐荫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电影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
对此处罚结果,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槐荫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电影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判决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槐荫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李青表示,电影城拒绝退改签行为是否违法是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之一。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消费者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才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事实上,电影票退改签早有依据。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简化手续,优化退改签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提前了解相关退改签规定。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互联网代售平台和院线方,却不乏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应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具体可以综合考虑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对于电影票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这既能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又能有效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